业务品种 | 收费标准 |
房产(商铺、住宅、写字楼等)转让 | 转让方:溢价部分(成交价-当次挂牌转让底价)×5% 受让方:成交价×0.5% 单笔收费不足100元的按100元收取。 |
机动车及一般动产转让 | |
生产设备、废旧物资类资产转让 | 转让方:溢价部分(成交价-当次挂牌转让底价)×5% 单笔收费不足100元的按100元收取。 |
债权(为银行、AMC所持有或受托处置的不良债权)转让 | 转让方:不收费 受让方(差额累进计算): 成交价0-5000万(含): 成交价的0.1% |
阳光租赁业务 | 出租方:不收费 单笔收费不足100元的按100元收取。 |